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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E29000020320070001 生成日期:2007-06-26 00:00:00 发布机构:余干县人民政府


 
干府发[2007]20号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干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各单位:
《余干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余干县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饶府发[2004]2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资产、股权、债权等均属产权范畴之内。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产权转让,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出让方。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权,也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必须进场交易的产权客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拥有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国有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产(股)权或向外国、外省、外县购买的产(股)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四)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十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五)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六)出让方提供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不能拆细、分项、分批出让。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和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应在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涉及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的,土地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出让土地单一种类的资产,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在产权转让信息公示的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并认同出让人提出的转让条款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交易。
(二)拍卖和招标转让。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求购方提出受让申请的,采取拍卖方式交易;不适于拍卖的,可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凭证的程序进行(见附表一、二)。
第十四条 国资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上市申请书;
(二)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要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产权转让必须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为15—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产权申请书;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由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金信用能力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前,出让主体应到国资办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由国资办委托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经国资办核准确认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交易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现场交易中成交价低于底价的90%的不得成交,若必须转让要经县国资办批准后方可成交。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产权交易转让双方凭合同和《鉴证书》到国资办、国土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代理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按上饶市物价局《关于上饶市产交所产权交易等收费标准的批复》(饶价费字[2004]6号)、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干府办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权出让方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的,以及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其产权转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国资办国有资产处置专户,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收入由县国资办和县财政局监督管理。有关单位若需使用,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县政府审批后,抄告县财政局,扣除应缴纳的税收后方可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办是全县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全县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余干县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产管办”)的职能由县国资办履行。县国资办在县政府和上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授权下,行使其相关职责。
1、贯彻落实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研究制定产权交易规章和措施;
3、对产权交易的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
4、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5、做好资产评估、交易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推荐选择工作,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6、审查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
7、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依照规定协助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和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8、对全县产权进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9、向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
10、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要求企业提交产权交易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证变更登记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同样要求提交产权交易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产权交易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资 产权交易 管理 通知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7年6月26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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