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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府发[2006]9号
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余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各有关单位:
《余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余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饶府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个人。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乡、镇(场)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各乡、镇(场)及部门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场)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协调处理、严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上报、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
(二)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待隐患整改完毕,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的活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以及培训、考核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详见附件:各乡、镇场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乡、镇(场)及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一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专门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到位”;
(四)对本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亲自督查或过问,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事故,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案意见,配合落实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计划,督促、检查本地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每季度至少主持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所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全面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所辖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所辖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组织编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
(七)监督和落实公共安全设施资金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结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当地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结案;发生重伤一人以上事故,当地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定期召集分管安全生产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和检查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
(五)优先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六)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督办的事故隐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亲自组织力量落实整改监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的行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日常性的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本部门、单位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本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缴纳生产安全风险抵压金,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督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二)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以及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和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国家公务员考核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各乡、镇(场)、县各有关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送交书面自查报告,并认真填报《余干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县人民政府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财政、监察、计委和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对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跟踪查效,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绩效档案(考核内容参照《余干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106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四)安全监管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第十七条 各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在县政府常务会上作检查。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余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培训、考核的初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上报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初审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零售网点的销售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大队)
(一)负责本地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查禁场所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三)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维护城区和旅游景点的交通秩序、交通行为引发的治安秩序,做好道路违章停车的清障、车辆安全检验及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黑点”路段和无牌无证、报废、套牌车辆的集中整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四)负责全县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审核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的消防设计,依法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社会活动等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专项检查和治理,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六)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对其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县交通局、县海事处
按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一)监督检查交通行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制定交通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处理交通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履行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牵头、协调、组织开展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非法客船载客运输和船舶带病运行;坚决取缔无证、无名和无船籍标识的“三无”船舶以及非法渡口、非法渡运;大力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域通航环境;整治非法滩涂造船;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麻痹大意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和责任追究。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点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执法职能。
四、县建设局
(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管理规范和指导建筑市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监管手续,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三)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审核发《燃气资质证书》;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全面开展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土锅炉”等“土制”特种设备。
(三)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无证生产的查处力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六、县旅游局
(一)组织拟订本县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县供销社
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仓库的监督指导,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按法定权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招投标和拍卖工作;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全县矿产资源保护等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整顿工作和指导全县矿产督察工作;对前述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燃气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前置许可证件,核发高危行业生产、 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配合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企业,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按照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县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措、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等)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二)安排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例,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全县电力(含水电)、轻纺、机械电子、有色金属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工业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上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上述各项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中小企业局
(一)履行对全县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所辖生产单位实施行业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参与生产销售单位需进行安全评估评价的工作。参与对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三、县环境保护局
(一)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四、县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县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县、校二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设立安监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的单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十五、县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传染病防治规划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疫情监测,管理疫情公布,组织对重大突发疫情、严重中毒等公共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管理职责内的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治疗救护工作。
十六、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组织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歌舞剧院、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县体育局
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县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场地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对于以本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十八、县农业局
(一)负责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的安全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农药、兽药、饲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县林业局
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县水利局
(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管理权限内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并承担前述事项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制订县管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和重要水利工程渡汛方案。
二十一、县气象局
组织管理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调查工作;负责县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和庆典气球的施放安全督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本公司所辖电力设施、设备安全、“三线”交越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组织制定余干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本系统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特大安全事故时,坚决服从县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确保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及重要用户的安全供电,并尽快组织排除电网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灾区供电;对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安全规程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行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三、县电信公司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
(二)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三线”交越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四、县邮政局
负责邮件禁限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方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五、县粮食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县石油公司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系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储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县监察局
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场)及其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八、县财政局
依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二十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对用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县湖管局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渔船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三十一、县民政局
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中按职责做好民政部门应承担的工作(比如遗体火化),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实履行。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6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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